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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辖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杜保华与杜席业、刘俊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席业,刘俊兰,杜保华,王兴发,杜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席业。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保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园园。上诉人杜席业、刘俊兰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民三初字第9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杜保华提供的位于潍坊高新区的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上东国际分理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合同履行地为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之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见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发、杜园园的住所地是在潍坊市奎文区,所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保华依法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昌格审判员  郭良军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