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枣刑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乐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乐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34号罪犯孙乐义,别名刘波,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2)青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乐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2)鲁刑一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8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0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5年9月21日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8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4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乐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乐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乐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乐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乐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