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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樊炳祥与包锦平、王振云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炳祥,包锦平,王振云,太仓市璜泾福运化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异27号申请执行人(异议人)樊炳祥。委托代理人马金龙,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包锦平。被执行人王振云。被执行人太仓市璜泾福运化纤厂。经营者包锦平。本院在执行(2015)太沙民初字第00688号樊炳祥与包锦平、王振云、太仓市璜泾福运化纤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樊炳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确认三被执行人将太仓市璜泾福运化纤厂所有的30台喷水织机擅自转移至太仓市振倩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名下并抵押给高蕴青的行为无效。后异议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撤回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樊炳祥撤回申请。审判长  沈坚审判员  龚健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