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余某、张某某、许某某、金安区木厂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余某某,余某,张某某,许某某,金安区木厂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1385号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才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被告:余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寿国,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被告:许某某被告:金安区木厂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余某某、余某、张某某、许某某、金安区木厂镇桂花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晓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