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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6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蒋勤勤诉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勤勤,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6295号原告蒋勤勤,女,1975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朝晔,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田区科技园区航丰路5号1层(园区)。法定代表人尤东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兵,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勤勤诉被告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蒋勤勤之委托代理人、玖玖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勤勤诉称:我是中国大陆知名演员。2015年9月,我得知被告在其下辖的网站(网址:www.9939.com)中,未经我同意擅自将我的照片用于标题为“眼白色彩反应身体疾患”的文章进行眼科疾病类项目的商业广告宣传。在上述涉嫌侵权页面中还有其他各种疾病预防和咨询的宣传链接、在线咨询等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被告的行为极易让浏览者对我产生诸多重大误解,认为我与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对蒋勤勤造成诸多损失。被告侵权事实清楚,涉嫌侵犯我的肖像权。我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曾参演《卧虎藏龙》、《苍天有泪》、《乔家大院》等多部影视作品,应邀担任“欧莱”“海洋传说”护肤品等品牌代言人,《北京电视周刊》的第一位形象代言人等,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公众辨识度及商业代言价值,作为公众人物,素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被告未经我运行擅自将我肖像用于商业性宣传,同时涉嫌侵犯我的名誉权。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删除侵权网页;2、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3、被告向我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55000元。玖玖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接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立即对所涉的网站进行了清查,并未发现有原告所述的侵权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的网站为yk.9939.com,该网站明显属于二级域名网站,其点击量非常低,基本没有传播力度,原告提供证据材料所涉网站明显与其要求道歉的媒体传播力度不一致,其要求道歉的媒体覆盖范围远远超过涉案网站的实际传播范围。我公司并未进行任何有损蒋勤勤肖像权的行为,在对案件进一步核实中发现,本案的涉案图片中的人物形象,虽与蒋勤勤的形象有些相似,但同时也与其他几位明星的形象相似,并无法证明其即为蒋勤勤本人的形象。通过我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无法判定涉及侵权的图片人物形象即为蒋勤勤本人。我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图片的使用给其造成了10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说法更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在玖玖公司无法证明其是合格诉讼主体的前提下,更无权要求维权成本的合理开支。原告在无法证明其为合格诉讼主体的前提下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综上,原告不是本案合格诉讼主体,其诉讼请求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蒋勤勤系我国著名演员。久久健康网,域名:www.9939.com,该网站所有人即为玖玖公司。蒋勤勤称2015年9月份浏览时发现图片,至于图片传播情况以及是否在其他网站刊登均不清楚,蒋勤勤提交了2016年3月25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正内民证字26756号公证书(公证费1020元),称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照片用于标题为“眼白色彩反应身体疾患”的文章进行眼科疾病类项目的商业广告宣传,该文章显示在2010年3月就已存在。公证显示,久久健康网下属网址为http://yk.9939.com/ykcs/ykyf/2010/0319/897620.shtml的网页中文章为《眼白色彩反应身体疾患》文章中间有一张较大女士图片,蒋勤勤主张该图片即所涉侵权图片,文章侧面有眼科哪家好、预约挂号、联盟推广等信息。针对公证书,玖玖公司不认可,称没有在网站上查到侵权图片。经查,2016年4月本案第一次开庭时蒋勤勤所主张侵权网页已不存在。蒋勤勤提交了百度图片,证明侵权图片就是蒋勤勤本人,玖玖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无法判定图片中的人是蒋勤勤本人,蒋勤勤提交了百度百科对蒋勤勤简介,证明蒋勤勤系公众人物、肖像具有价值,玖玖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没有看到涉案图片。玖玖公司提交了几张百度图片,证明蒋勤勤与其他几个明星相似度很高,单凭一张图片无法证明系蒋勤勤本人蒋勤勤对上述百度图片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蒋勤勤是公众人物,肖像具有辨识度,不排除搜索出其他明星,但是涉案图片可以明显辨识出就是蒋勤勤本人。关于图片,被告称是在久久健康网首页/眼科/眼科常识/眼科预防一张配图,不能证明是商业行为;被告称进入这边文章可以有其他途径,网站本身就有商业性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印证蒋勤勤所主张涉案照片与其肖像的同一性,玖玖公司未经蒋勤勤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己方网站图文中,该网站本身即具有商业性质,确是对蒋勤勤肖像权的侵害。关于删除一项请求,鉴于庭审查明该内容已不存在,故本院不再处理。蒋勤勤作为演艺明星,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其肖像用于商业领域,可带来商业利益,故对于蒋勤勤要求玖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蒋勤勤就玖玖公司的侵权行为主张了包括维权成本在内的多项损失,其请求数额过高,考虑到蒋勤勤知名度、肖像使用时间、网页传播范围、受众群体大小等情况,具体赔偿数额法院依法酌定。蒋勤勤要求玖玖公司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明显超出了图片的使用和传播范围,本院认为应结合被告侵权行为及范围确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在玖玖健康网网页上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蒋勤勤肖像一事向原告蒋勤勤刊登致歉声明【如被告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本院择一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蒋勤勤经济损失六千元。三、驳回原告蒋勤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其中513元由原告蒋勤勤负担(已交纳),25元由被告玖玖叁玖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