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建本、徐国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建本,徐国友,周丽娅,鲍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董建本,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徐国友,农民。被执行人:周丽娅,下岗职工。被执行人:鲍海成,农民。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69626.45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经执行查明,(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霖审判员 陈海波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