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9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孙芳停与俊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芳停,俊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9769号原告孙芳停,女,195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俊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XX飞。原告孙芳停诉被告俊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芳停诉称,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同日,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被告。被告收款后向原告支付利息4,000元。其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借款自2015年2月22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万元)。被告俊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原告将1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管理,原告委托被告管理的资产其运作投资防范围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创业投资等(具体以被告营业执照中规定的经营范围为准),被告以资产管理形式融��上限为5,000万元,资金仅用于被告“山东嘉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0万吨磷复肥项目的启动和基础建设等固定投资,不做其他用途。原告委托被告资产管理的期限为六个月,自资金达到被告指定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合同期限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双方均不得提前终止合同;投资月利率2%,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在合同有效期间,每月23日将承诺给原告的收益划入原告的指定账户,并且被告在该合同到期日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日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原告的全部本金划入该账户。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原告或者被告违反本合同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将有违约方承担,最低违约金为本合同所委托资金的30%,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日,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被告。被告收款后向原告支付利息4,000元。嗣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委���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归还资金。原告因催讨未着,故形成纠纷,由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被告收款收据经审核所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系实质系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为有效。被告收取原告交付的借款后仅向原告支付利息4,000元,至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俊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芳停借款10万元;二、被告俊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芳停借款10万元自2014年12月23日始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借款利息(该款中扣除被告俊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4,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俊禹(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唐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褚剑慧审判员 唐旭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员褚剑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