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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与被告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256号原告刘××,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前进路7-2号505号。被告李××,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被告刘××,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前进路7-2号5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