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来双海与沈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双海,沈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来双海。被执行人沈双成。申请执行人来双海与被执行人沈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标的20000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沈双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来双海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赤民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