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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938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刘某,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振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