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938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刘某,男,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振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