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秀改、余天合与裴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天合,刘秀改,裴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余天合,男,生于1952年9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申请执行人刘秀改,女,生于1954年2月23日,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裴崇华,男,生于1952年4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余天合、刘秀改与裴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现已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少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