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与李坚良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李坚良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339号原告: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袁长成。委托代理人:林文聪,系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坚良,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4213。委托代理人:刁海彦,系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李坚良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1元,减半收取1930.5元,保全费1470元,合共3400.5元由原告广东永基律师事务所负责交纳。审 判 长 陈 钧人民陪审员 黄 珍 好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燕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