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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布保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保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2刑初42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布保峰,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河北省邱县南辛店乡东大候仲村人。因盗窃于2011年4月14日被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院公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布保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布保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布保峰撬开被害人冯某家街门后,进入冯某家北屋,在北屋南墙窗台下的柜子里盗窃现金7000余元。2016年1月18日,被告人布保峰被广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布保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布保峰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布保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陈述、案件来源、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劳动教养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布保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其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布保峰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布保峰有盗窃前科,本次犯罪系进入他人生活场所实施盗窃,本院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布保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布保峰退赔违法所得7000元。三、作案工具改锥一个、铁扳手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书强审 判 员  石广霞人民陪审员  焦吕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小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