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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915号罪犯徐俊,又名徐某,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作出(1999)榕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9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3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7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变;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94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变;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33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变;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52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48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徐俊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86分;获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徐俊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5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代理审判员  段 静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