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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崔腾龙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腾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腾龙,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2016年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捕前无业,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4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6)第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腾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旭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腾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2015年1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崔腾龙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窑老残院后铁门附近向鲁某某贩卖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鲁某某身上查获崔腾龙向其贩卖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8克、从崔腾龙裤兜内查获毒资人民币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腾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腾龙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腾龙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腾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审判员  焦爱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