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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乔一峰申请执行白晓红、曹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一峰,白晓红,曹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172号申请执行人:乔一峰,女,汉族,现住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白晓红,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曹旸,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乔一峰与被执行人白晓红、曹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解调书所确定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旸在鄂尔多斯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曹旸在鄂尔多斯银行工资账户内存款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金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旭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