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雪与张建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张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600号之二原告赵雪。被告张建波。本院于2016年04月27日作出(2016)鲁0724民初1600号之一保全裁定,扣押了被告张建波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张建波已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建波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