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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6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雪与张建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雪,张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600号之二原告赵雪。被告张建波。本院于2016年04月27日作出(2016)鲁0724民初1600号之一保全裁定,扣押了被告张建波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告张建波已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建波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