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林执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林西县吉源房地产开发有任公司诉被告与刘佩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西县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佩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林西县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刘佩臣,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林西县吉源房地产开发有任公司诉被告与刘佩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