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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吴勇、赵红与苗成玉、马秀芹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勇,赵红,苗成玉,马秀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188号申请人吴勇。申请人赵红。被申请人苗成玉。被申请人马秀芹。申请人吴勇、赵红因与被申请人苗成玉、马秀芹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路天津路东,松江路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申请保全价值250万元),申请人吴勇、赵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苗成玉、马秀芹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同昌路天津路东,松江路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二、查封申请人吴勇、赵红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路北侧望园1#、2#楼房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