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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许启发金融借款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许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353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马集合作社),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赤兔路179.181.183。被执行人许启发,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许启发金融借款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六商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53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 成执行员 曹荣中执行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