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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8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周辉与胡安兵、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辉,胡安兵,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874-2号申请执行人周辉,居民。被执行人胡安兵,居民。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范公路嘉元广场东区。法定代表人赵战民,该××经理。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程法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胡安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辉与被执行人胡安兵、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浩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8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