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捕前系国营南昌市五星垦殖场场长(正处级),南昌市政协委员和南昌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经南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并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8月29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万发根、吴永超,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审限内结案,本院特申请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5年6月2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杨某甲受贿一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2015年7月2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该案恢复审理。2015年10月20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对被告人杨某甲受贿一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次日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2015年11月20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对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该案恢复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万发根、吴永超,证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担任国营南昌市五星垦殖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赵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币40万元及一块帝舵手表,为他人谋利,具体如下:1、江西天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在五星垦殖场从事粮食收购业务,为了在收购大米方面得到五星垦殖场场长杨某甲的关照,赵某先后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五星垦殖场杨某甲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3万元、帝舵手表一块和人民币5万元,每次均表示希望杨某甲能够关照其在五星垦殖场的收粮工作,杨某甲当场同意并收下了赵某所送的财物。之后杨某甲多次在五星垦殖场双抢动员大会上向各分场场长强调,要求他们向分场农田承包租户打招呼,将粮食优先卖给赵某开办的收粮公司。经鉴定,帝舵手表价值1800元。2、2011年底,郑某挂靠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五星垦殖场的危房维修加固工程。2011年5月,郑某在杨某甲位��五星垦殖场的家中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杨某甲,表示希望在工程款结算及工程的质量验收方面得到杨某甲的关照,杨某甲表示同意并收下了这5万元人民币。3、2011年下半年,时任五星垦殖场场长助理的熊某乙在杨某甲位于红苗小区的家中送给杨某甲5万元人民币,希望杨某甲能够向五星垦殖场主管单位南昌市林业局协调、报告,提拔其为副场级领导职务,并帮其在南昌市精神病医院上班的女儿调动工作岗位,杨某甲答应并收下了这5万元人民币。2014年初,熊某乙在杨某甲的帮助下被任命为五星垦殖场党委委员。4、2013年,罗某承接了五星垦殖场天子排渠道水系改造工程。2014年7月27日早上,罗某在杨某甲位于红苗小区的家中,将10万元现金装在水果箱中送给杨某甲,希望杨某甲在工程款结算及以后工程开展方面得到杨某甲的关照,杨某甲收下了这10万元。7月31日杨某甲案发后,杨某甲的妻子卢某将10万元退还给罗某。5、2013年,邓某承接了五星垦殖场危房改造配套工程电力工程。2014年春节前,邓某来到杨某甲位于五星垦殖场的家中,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杨某甲,感谢杨某甲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五星垦殖场关于供电方面的工程都交由他承接,杨某甲当场表示同意并收下这10万元人民币。2014年3月底,杨某甲安排妻子卢某将10万元退还给邓某。2014年7月29日,我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杨某甲立案侦查,2014年7月31日,杨某甲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抓获经过、任职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郑某、熊某甲、罗某、邓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018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之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甲辩称:我收他们的钱是事实,这些钱自己觉得是可以收的,有理由收的我收下,赵某的十万元我收了,但我们是十多年的好朋友关系,是人之常情礼尚往来,没有理由收的如郑某、罗某、邓某的我没有收,即使收了也及时退回去了,是否受贿请法庭认定。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辩称:一、事实方面,关于收受邓某和罗某的两笔款项计二十万,认为不构成犯罪,该两笔款项事实上在案发前就��经退回了;关于熊某乙的钱分两件事,一件是他女儿的工作,一个是他本人的工作调动。他女儿工作与杨某甲工作没有职务上的便利。请托以外的款项算不算受贿,请法庭慎重考虑。五星垦殖场作为场级组织机构,人事权由党委管,行政权由场长管。杨某甲只是行政管理,人事考察推荐都由本场的党委进行领导。熊某乙的提拔由林业局决定,不是场长的权力所具有的。除掉帮他女儿的换工作的钱,也请法庭考虑熊某乙工作的调动请托上也不应当认定为受贿。赵某送款都是过年过节送的,是礼尚往来,二家互相来往。对赵某企业的关照,是有点子的支出,是智力成果,这种特定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受贿。依杨某甲的职权划分,按土地承包合同条款规定,对粮食的贩卖杨某甲没有职权。同等条件同等价格优先考虑赵某企业,赵某企业处垄断地位,粮贩子处弱势地位,这句话客观上为难了赵某,赵某收购价格压低,付款不及时,农户不愿意卖给赵某,农场的意见为粮贩子进场区收粮起到鼓动作用,客观上不利于赵某。关于收受郑某的钱由于证人郑某出庭作了证应予以采信其当庭作证的证言,即被告人杨某甲没有收受郑某的五万元;二、量刑方面,杨某甲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如实坦白。起诉书指控的没有任何一起为国家集体或当地农户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他所做的都是正当的职权范围的行为,没有刻意为请托人谋取了非法利益。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杨某甲在基准刑以下从轻减轻处罚。并当庭提交了一份退赃凭证。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担任国营南昌市五星垦殖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赵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及一块帝舵手表(价值1800元),为他人谋利,���体如下:1、江西天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在五星垦殖场从事粮食收购业务,为了在收购大米方面得到五星垦殖场场长杨某甲的关照,赵某先后于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前、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在五星垦殖场杨某甲的办公室分别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3万元、帝舵手表一块和人民币5万元,每次均表示希望杨某甲能够关照其在五星垦殖场的收粮工作,杨某甲当场同意并收下了赵某所送的财物。之后杨某甲多次在五星垦殖场双抢动员大会上向各分场场长强调,要求他们向分场农田承包租户打招呼,将粮食优先卖给赵某开办的收粮公司。经鉴定,帝舵手表价值1800元。2、2011年下半年,时任五星垦殖场场长助理的熊某乙在杨某甲位于红苗小区的家中送给杨某甲5万元人民币,希望杨某甲能够向五星垦殖场主管单位南昌市林业局协调、报告,提拔其为副场级领导职务,并帮其在南昌市精神病医院上班的女儿调动工作岗位,杨某甲答应并收下了这5万元人民币。2014年初,熊某乙在杨某甲的帮助下被任命为五星垦殖场党委委员。3、2013年,邓某承接了五星垦殖场危房改造配套工程电力工程。2014年春节前,邓某来到杨某甲位于五星垦殖场的家中,将10万元人民币送给杨某甲,感谢杨某甲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给予的关照,并希望今后五星垦殖场关于供电方面的工程都交由他承接,杨某甲当场表示同意并收下这10万元人民币。2014年3月底,杨某甲安排妻子卢某将10万元退还给邓某。2014年7月2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杨某甲立案侦查,同年7月31日,杨某甲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质证的归案经��及情况说明、关于被告人杨某甲任职的情况说明及通知、中共南昌市委关于改革市属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被告人杨某甲的身份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及营业执照、危房改造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款支付情况,证人赵某、涂某、李某、杨某乙、吴某、刘某、熊某乙、邓某、卢某的证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某甲的本人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1、2011年底,郑某挂靠江西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五星垦殖场的危房维修加固工程。2011年5月,郑某在杨某甲位于五星垦殖场的家中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杨某甲,表示希望在工程款结算及工程的质量验收方面得到杨某甲的关照,被告人杨某甲当即阻止了郑某的这一行为。2、2013年,罗某承接了五星垦殖场天子排渠道水系改造工程。2014年7月27日早上,罗某在杨某甲位于红苗小区的家中,将10万元现金装在水果箱中送给杨某甲,希望杨某甲在工程款结算及以后工程开展方面得到杨某甲的关照,杨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了藏匿在水果箱里的10万元现金。尔后罗某电话提醒被告人杨某甲查看水果箱,此时被告人杨某甲才发现水果箱中的10万元现金并当即要求罗某过来将该10万元现金领回,但罗某此刻一直推脱导致被告人杨某甲未能及时将该款退还。直至同年7月31日,杨某甲的妻子卢某才将10万元退还给罗某。此外,被告人杨某甲所收受赵某的一块帝舵手表已由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杨某甲的家属在案发后已陆续退缴赃款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作证的证人郑某的证言,证人郑某出具的书面报告,通话记录,证人罗某、卢某的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决算付款表,郑某挂靠中鹏、中盛、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危房改造工程合同,扣押物品清单、暂扣款银行往来进账单及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5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收受郑某5万元的证据不足,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人杨某甲虽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了罗某的10万元现金但在发现后就立即要求行贿人将该款领回,因行贿人推脱导致几天后才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故不宜认定该次行为构成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甲收受罗某的10万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可采纳。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甲收受邓某的10万元在案发前就退还了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甲收受邓某的10万元是在2014年春节前,退还的时间是在2014年3月底,时隔两个月之久,且其退还10万元给邓某是出于五星垦殖场副场长被检察机关带走这一背景下退的,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的相关规定,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甲收受熊某乙5万元存在两个请托事项,被告人杨某甲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营南昌市五星垦殖场场长,负责全面工作,包括人事,虽然熊某乙任命副场长一职的任命是由上级单位林业局决定,但被告人杨某甲找到南昌市林业局分管人事的纪委书记张敏,将熊某乙的情况跟张敏进行了汇报,张敏也答应尽力帮忙,故应认定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其五星垦殖场一把手有人事建议的权利,帮助熊某乙,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仅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收受了行贿人所送的财物,虽然部分请托事项没有实现,但其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故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甲收受赵某总计10万元及帝舵手表都是过年过节送的礼尚往来,且对赵某企业出点子进行关照,是智力成果,不��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甲明知赵某有求于自己,赵某通过过年过节送礼的方式来搞好关系,其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收受了赵某所送的财物,故应认定为构成受贿罪。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杨某甲在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案发前主动向行贿人退还了部分赃款,且案发后又退还了剩余的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告人杨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某甲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十四日折抵刑期七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二、对被告人杨某甲的受贿所得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玉芳人民陪审员  胡小梅人民陪审员  邹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建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