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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翠华与李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华,李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7民初19号原告赵翠华,女,1943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博敏,北京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自军,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原告赵翠华与被告李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组成由法官高晓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胜友、张守合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翠华的委托代理人李博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自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起诉称:2007年,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每隔两年给原告更换新的欠条予以确认。2013年6月23日,被告对所欠款项又重新确认,并将以前的欠条全部作废,同时承诺所欠款项于2013年年底归还原告。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6000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息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向原告借款,此后未予偿还。2013年6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赵翠华现金壹拾壹万陆仟元,以前所有借据、借条全部作废,现欠壹拾壹万陆仟元。小写:116000元。2013年底前还清。欠款人:李自军。2013.6.23日”。此后,被告未返还原告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应当依约返还借款。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借款的事实存在,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自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庭审抗辩、质证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下:被告李自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赵翠华借款十一万六千元,并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二十元,由被告李自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高晓颖人民陪审员  王胜友人民陪审员  张守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