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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龙井市。法定代表人许钟哲,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陈庆元,经理。被执行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葛成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作出的(2006)龙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井市龙电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吉林图们天宇建筑有限公司、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恢字第5号执行案件对(2006)龙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