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某甲、崔某与吴某乙、吴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崔某,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1215号原告:吴某甲。原告:崔某。被告:吴某乙。被告:吴某丙。被告:吴某丁。被告:吴某戊。原告吴某甲、崔某诉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崔某撤回对被告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吴某甲、崔某负担。审判员 杨慧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亓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