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振云与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云,XX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344号原告张振云,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XX芳,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振云与被告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振云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振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