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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辖终145-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辖终145-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詹振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温建良,均系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山市龙井坊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井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459-1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井坊公司上诉称: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深圳、佛山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第一条:“其他基层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案件仍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规定,上述22件案应移送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22件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每宗案件的标的额均在500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关于“同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上述22件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龙井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