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棱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棱法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张臣,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龙,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李卫,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充代理审判员 陈寿涛代理审判员 张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立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