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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棱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棱法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张臣,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龙,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李卫,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绥棱县人民法院(2015)棱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充代理审判员  陈寿涛代理审判员  张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立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