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映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120号罪犯沈映生,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映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沈映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沈映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沈映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2月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沈映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沈映生有劣迹前科,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消费较高,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本院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十一个月调整为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映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