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刑更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刘喜军犯强奸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850号罪犯刘喜军,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3日作出(2008)三刑初字第0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喜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河北省廊坊��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廊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14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喜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喜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2016)承安检意13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喜军在���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喜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洪泉审判员 王毓兰审判员 朱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