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谭国添与冯港杜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添,冯港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110号申请人:谭国添,男。被执行人:冯港杜,男。关于谭国添与冯港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80000元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18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变动情况,但其拒不履行及报告。经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开平市三埠街道长沙光明路X号东方明珠X幢X房、开平市三埠街道长沙光明路X号东方明珠X幢负一层X车位,上述房产抵押于金融机构且已被另案处置中。此外,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已另案处置被执行人的抵押房产,待处置后有余款的本案可参与分配受偿即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6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