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杨建华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03刑初98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华,四川省绵阳市人。曾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13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涪检公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杨建华在绵阳市涪城区通安巷8-4号“粮全其美”手抓饼店附近,趁何某某(女,23岁,本案被害人)不备之机,窃取其右边衣服包内白色“金立”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7元。同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杨建华家中将其抓获归案。2015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手机发还给被害人何某某。另查明,被告人杨建华因犯盗窃罪,2015年10月13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在缓刑执行期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被告人杨建华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建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建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志人民陪审员 杨蕊帆人民陪审员 赵 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思佳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