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施冰与上海陆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冰,上海陆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施冰,男,1960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浙江省温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孝,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陆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于向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冰诉被告上海陆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诉权之行为,未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施冰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俞佳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