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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3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盐城市建军路地下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建军路地下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熊建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473号原告盐城市建军路地下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82号。法定代表人赵建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幼敏,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仇育萍,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建霞,女,1966年2月1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卞国民、杨文权,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建军路地下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建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建军路地下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建军路地下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建军路地下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0元,依法减半收取3745元,由原告盐城市建军路地下商业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曹炜萍审判员  蔡福庆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相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