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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学忠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学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33号罪犯刘学忠,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作出(2003)烟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学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元。受害人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03)鲁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04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7年2月5日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9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学忠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学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学忠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4年3月29日受禁闭处分一次,2007年10月6日受禁闭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学忠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曾受过二次禁闭处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学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