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晓娜与被执行人宋雅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晓娜,宋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2538号申请执行人丁晓娜,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剑峰、何志骏,江苏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雅春,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丁晓娜与被执行人宋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玄孝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宋雅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晓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宋雅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宋雅春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业已生效的本院(2015)玄孝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与被执行人宋雅春的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信息查询反馈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晓娜合法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宋雅春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方面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雅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宋雅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经合议庭评议,院长批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玄孝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及副本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慎执行员 焦宜春执行员 丁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