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赖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102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强,男,1976年出生。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968037-4,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塔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其,董事长。被执行人赖明东,男,1968年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阿克苏垦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赖明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天之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后仍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通知书载明:一、缴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款项75000元;二、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利息=75000元(本金)0.000175迟延天数天数】;三、负担执行案件受理费1025元。但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76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宏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东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