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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特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廖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深圳市良成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特272号申请人廖某,被申请人深圳市良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草埔翠山路63号西湖工业大厦2栋四层A面法定代表人周兆龙,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各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劳动关系矛盾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罗调协字(2015)第LF2127号】有效。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显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