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美琴与高艳林、高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琴,高艳林,高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133号原告王美琴,女,汉族。被告高艳林,女,汉族。被告高宝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琴与被告高艳林、高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王美琴承担。审 判 长 刘晋荣审 判 员 陈 鼎人民陪审员 车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朵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