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合兰与尹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合兰,尹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64号申请人:孙合兰,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尹吉权,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吉权的银行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