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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合兰与尹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合兰,尹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64号申请人:孙合兰,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尹吉权,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尹吉权的银行存款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