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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家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李家胤,天津胜达壹零壹汽车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开发区大任庄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戴永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颖,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存亮,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家胤,自由职业。第三人天津胜达壹零壹汽车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大寺工业园津荣道15-1号。法定代表人李芩,总经理。上诉人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李家胤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4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李家胤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李家胤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李家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上诉人天津胜达壹零壹文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67元,由上诉人李家胤负担38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洪宁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