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付玉玲与黄世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玲,黄世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850号申请执行人付玉玲,无职业。被执行人黄世原,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玉玲与被执行人黄世原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4419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世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付玉玲借款140000元及受理费3400元。现被执行人黄世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44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玉岭审判员 郑学森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