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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初8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8366号原告陈峰,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李凌泉,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峰与被告李凌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峰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惠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