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苏执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苏民二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协助孟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XX街XX号XX(面积49.52平方米)房屋一处,为孟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张 猛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郎国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