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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404号原告:高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杜红霞。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现在聊城市监狱第九监区服刑。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儿王某乙。被告脾气暴躁,干活没长性,且近几年常惹是生非,双方常为此生气。2014年10月份,被告因犯罪判刑四年半。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奈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返还原告婚前陪嫁,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感情尚可,请求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起初尚可,后时常因琐事生纷。因2007年涉嫌故意伤害,2011年3月29日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2014年12月12日,王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四年零六个月(至2018年5月15日)。2016年2月17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另,因王某甲在狱中表现较好,拟被申请依法减刑一年。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结婚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虽因被告婚前犯罪及婚后犯交通肇事罪,给家庭和原告带来压力和痛苦,但被告有积极和好的愿望和请求,且因被告改造表现较好,将获减刑一年,原告亦应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和信心,给孩子一个圆满的家庭,以不离婚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任长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坤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