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程真真与陈小光等侵权通用裁定模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程真真,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小光,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崔维,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邢金龙,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程真真与陈小光、崔维、邢金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程真真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小光、崔维、邢金龙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978.9元。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陈小光、崔维、邢金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小光、崔维、邢金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程真真申请执行的7978.9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