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与曹务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曹务东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乐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79994636-5。法定代表人:马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子旭,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务东,男,1952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赵国保,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务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为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龚廷明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马小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