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3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尕藏加诉被告青海成兴物业管理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尕某某,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谢某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3民初55号原告尕某某,藏族,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青海省天峻县。被告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法定代表人史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负责人史某。被告谢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青海省天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尕某某与被告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成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谢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尕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尕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对于原告的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尕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 拉 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才旦拉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