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303刑初84号公诉机关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6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海南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13时50分,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蒙CJYX**号小型面包车,沿乌海市海南区公乌素镇利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露天桥洞附近时,被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王某判处拘役1-2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永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