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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张妍与被告黄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张妍,黄钰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1263号原告苏张妍被告黄钰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张妍与被告黄钰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张妍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张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张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98元,减半收取6999元,由原告苏张妍承担。审判员 向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望春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